要闻
从欧美实践看对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
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数字市场法案》达成一致,对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这是以欧盟、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经济体对大型科技企业强监管的再次投射。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两部新的反垄断法案,分别为《美国在线创新与选择法案》和《开放应用市场法案》。2021年12月,美国根据《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所有大型并购交易必须同时向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提案”的规定,启动对Meta Platforms以4亿美元收购Supernatural开放商的交易展开反垄断调查,要求这些公司提供此前没有根据该法案向反垄断机构报告的收购信息。欧盟委员会今年已展开对微软云计算业务和软件授权业务展开反垄断初步调查。
美国众议院公布《电子货币和安全硬件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开发和试点一种电子版本的美元,着眼于保护交易中的隐私和匿名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5年颁布了用以监管支付服务的《指令2015/2366》,主要从授权与通行证、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保护、支付的安全保障、资金冻结或拦截等方面监管包括金融科技企业或机构在内从事支付服务的机构。
对数字税务的监管
美国目前对大型科技企业的数字税务尚未制定专门的监管法案。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五条是“链接税”条款,新闻出版商有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大型科技企业实行授权许可,原创者有权分享新链接所产生的额外收入。法国依据2019年出台的“数字税”法要求脸书补缴1.06亿欧元的税款。英国于2020年4月起对提供社交媒体服务、搜索引擎或在线市场的大型科技企业,包括亚马逊、谷歌、苹果多家科技巨头征收2%的数字税,该税适用于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而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
对舆情内容的监管
美国国会对大型科技企业是否从色情、暴力、仇恨言论、极端内容等有害内容中获利以及传播错误信息和仇恨言论、操纵选举等都进行严格监管。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欧盟、英国等多个经济体也在推动大型科技企业对内容的传播承担更多责任,比如极端主义宣言。
结论
从欧美对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实践来看,其背后不仅有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同时还体现了对一种政治考量,对国内企业监管背后的政治考量主要是避免资本过大以至于控制本国政治,对国外企业监管背后的政治考量则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遏制他国发展的战略,避免本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控制权的降低。从这个角度看,对大型科技企业的有效监管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加强监管,而是要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大型科技企业更多地提升社会责任感,提升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分类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可以按现有职能将大型科技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实行梯度监管。在发展初期,监管目的以鼓励创新、激发企业活力为主,在金融和税务等方面采取宽松的管控模式。在成熟期,监管目的以保护公平竞争、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在合规和金融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是以数据监管为重点。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重要的生产要素,要安全有效地推动数据利用、共享和流通。这就要求加强对信息数据、信息安全、舆情内容等方面的监管。要推动企业对数据的流动承担更多责任;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内部运作模式,定期发布详细、通俗的有害内容报告。要对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开放公司内部的内容审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内容机制的透明度。
三是参照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科技企业的金融业务。要对大型科技企业建立产业生态圈的予以重点关注,确保企业的独立性,防止风险交叉和传递。要采取宏观审慎的原则,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信息披露制定出台新的准则。要对违规企业予以问责,实行禁业、取消牌照等惩罚。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比如,出台《大型科技企业监管通则》,对当前监管框架下尚未覆盖的监管领域制定规则,明确企业的职责边界,包括隐私保护、共享数据的权属划分、税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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