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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科股份背31次整改10项处罚 属重污染行业环保投
苏州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将上会,保荐机构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是刘天宇、时锐。亚科股份主营业务是生物缓冲剂、体外诊断试剂辅料等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化学试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张芳直接持有公司31.1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并通过盈丰利间接持有公司3.64%的股份,袁永坤直接持有公司11.13%的股份,张芳、袁永坤夫妇合计控制公司45.92%的股份。
已全部派发完毕。公司近几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需求量处于较高水平,世界经理人网报告期内,公司除2020年分配股利100.00万元外,净利润大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未进行其他利润分配行为。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亚科股份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弃物暂存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罚款3万元整。
济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济宁亚科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8万元整。
亚科股份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济宁亚科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被责令停止使用,并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济宁亚科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被处以5万元罚款。
卜集派出所在对辖区济宁亚科日常检查中发现:济宁亚科购买、使用、储存双氧水、硝基甲烷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济宁亚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亚科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人民币2万元整的处罚。
济宁亚科危险物品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
济宁亚科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给予处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亚科存在违法生产和销售,4库-3氧化剂次氯酸钠和还原剂吗啉及易燃易爆物混放,4库-4碱性物三乙胺和甲酸混放存放禁止的,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要求亚科股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研发迁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前不得擅白投入使用,杜绝厂区环境事故的发生。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现场要求亚科股份加强日常环保管理,确保产生的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达标排放,危废进行规范化管理及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现场要求亚科股份加强日常环保管理,确保产生的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达标排放,危废进行规范化管理及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弃物暂存标识标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作出苏园环行罚字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亚科股份处以3万元罚款。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异味严重、废水积存较多的情况,要求济宁亚科加快异味整改、加快积存污水治理速度,加快新污水站建设进度,同时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降低现有污水站异味散发。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污水处理站未完全密闭,厂区异味较重,要求尽快整改。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未见2018年自行监测计划;未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相关问题,并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
济宁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有生产冲洗废水未全部有效收集处理而进入雨水网管,混合积存雨水溢流厂区外环境,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济环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济宁亚科改正违法行为,并处8万元罚款。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部分生产车间附近有轻微异味,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部分生产车间内异味较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部分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不完善、火炬燃烧系统燃烧不充分等污染点源,要求济宁亚科对污水处理站生化池产生的异味制定可行性措施,将废气纳入火炬系统处理;制定废气治理及火炬燃烧系统改造提升方案,于2019年6月25前报备该局。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济宁亚科部分生产车间加强异味治理,提供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及时间节点,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管委会环保局。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部分生产车间异味较重;西侧设置有一排水沟,水沟排口伸向厂区西墙外;车间西北角约有5平方米地面未硬化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厂区内有一般固废和危废沾染物未及时处理,危险废物规范化台账不完善,责令其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焚烧炉未按照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焚烧炉未有废气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氯化氢、二?英等污染物存在超标隐患等问题,责令济宁亚科制定整改方案,于2021年3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该局,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规范。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危化品仓库的化学品将于8月底清完;公司后续仅用于储存,实验室将搬至388号大学科技园生产。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液压升降平台货厢采用平台形式,未密封;企业液压升降平台货厢未安装水平开启的门;企业液压升降平台未设置停层保护装置;企业液压升降平台未设安全警示标识,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存在冷库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认为亚科股份仓库仅用于存放成品,建议加强日常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苏园安监违罚〔2020〕21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亚科股份罚款1.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亚科股份实验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企业3月份至今未全部记录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未见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告[2019]危化-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济宁亚科处以5万元罚款。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2019年3月份应急演练无方案和演练过程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明确车间工段等具体工作岗位的职责;2018年8月份后,未按照本公司“双体系建设”形成的《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形成台账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危险物品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19]危化-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济宁亚科处以5万元罚款。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20]危化-0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济宁亚科处以5万元罚款。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4库-3氧化剂次氯酸钠和还原剂吗啉及易燃易爆物混放,4库-4碱性物三乙胺和甲酸混放存放禁止的,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20]危化-0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济宁亚科处以12万元罚款。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安全管理制度中无四新管理制度、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未有每年再培训的记录;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台账没有取证人员的证件号码和学历证明、未提供证件或证件的复印件,台账信息不健全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抽查隐患排查台账2021年1月14日公司级安全检查表,检查评价显示不符合,不符合及主要问题一栏空填;2021年1月14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内容:物料桶无标识等5项内容,整改单位意见时间均未签写;抽查5月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试卷,部分培训试卷缺少具体时间等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宁亚科存在火炬北管道三通焊口处止逆阀腐蚀;未提供检测、校准,检定记录;未定期开展划厚、检测检查等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鲁082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931507万元损失及1万元违约金。2020年11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鲁08民终4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鲁0811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商同意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5万元劳务费用。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鲁0811民初1374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0万元,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2.4578万元剩余货款。
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湘10知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苏06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