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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划转,无偿划转股
1: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怎样涉税最少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投资相当于自己家的东西从一个院子搬到另一个院子,是自己家事,即使一方有了沾光了但始终是一家人,做财务报表是为了给外人看的,也不能算是营业外收入。况且营业外那是要缴税的
2:请问:接收同一控制下股权无偿划转形成的资本公积可否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1、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的利得和损失。
3、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3: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交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同一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出资额来转让,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形,则存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可能。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关于子公司的股权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如何抵消,具体的抵消分录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应当抵消。抵消时应注意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一般情况下,对重要的内部交易,应当抵消,对不重要的可不抵消。抵消分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项目
(1)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2)借:预收账款
贷:预付账款
(3)借:应付票据
贷:应收票据
(4)借:应付债券
贷:长期债权投资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持有对方债券或提供借款等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内部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的抵消:
(1)“坏账准备”本期余额与上期余额相等,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抵消坏账准备形成的利益全部系上期形成,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2)“坏账准备”本期余额大于上期余额,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上期末坏账准备的余额)
管理费用 (本期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3)“坏账准备”本期余额小于上期余额,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管理费用 (本期坏账准备余额小于上期末余额的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上期末坏账准备的金额)
(4)“坏账准备”全部由本期形成,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管理费用
4、内部消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消售利润(假定毛利率为20%)的抵消:
(1)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已全部售出集团外,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内部购进方)
(2)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全部未售出,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 (内部消售方)
存货 200 (内部购进方,集团未实现利润)
(3)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售出集团外600元,有400元未售出,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 (内部购进方,已售出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 320 (内部消售方,未售出集团的存货成本,400×80%)
存货 80 (内部购进方,集团未实现利润,400×20%)
(4)期初内部购进存货未实现内部消售利润的抵消:
A、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全部实现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 (内部消售方上期消售利润实际在本期才实现,因此应冲减上期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 (上期消售利润到本期才实现,因此在本期反映利润)
B、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全部未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
贷:存货 200
C、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消售800元,有200元未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0
存货 40
5、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变卖,则:
借:营业外收入 (卖出方,只抵消实现的利润)
贷:固定资产原价 (买入方,只抵消实现的利润)
(2)生产的产品在集团内消售作固定资产使用
例:内部消售固定资产一件,成本700元,消价1000元,使用期限5年,无残值。
A、购买当年,抵消收入、成本和未实现的内部消售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700 (消售方)
固定资产原价 300 (集团未实现消售利润)
同时,抵消当年多提的折旧。为方便阐述,假定当年按12个月提取折旧,则多提60元。
借:累计折旧 6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B、以后年间的处理:
第二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12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60
第三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18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20
第四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24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80
第五年:
如果清理报废(期满报废),固定资产已不存在,会计报表上已无该项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但本期仍多提折旧60元,应冲消。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6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如果超期使用,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30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240
第六年以后,仍继续使用: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3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第四年提前报废,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营业外支出 300
借:营业外支出 24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80
5: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怎样涉税最少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投资相当于自己家的东西从一个院子搬到另一个院子,是自己家事,即使一方有了沾光了但始终是一家人,做财务报表是为了给外人看的,也不能算是营业外收入。况且营业外那是要缴税的
6: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交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同一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出资额来转让,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形,则存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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