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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和管理人向决定预重整的法院或者政府

时间:2021-08-28 06:14

  由于预重整不同于法定重整,因此法院在接受预重整申请时,会对预重整案件编立“破预登”或编“立调”或“引调”案号。

  对于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我国破产法并未设置相应的听证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中指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据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裁定受理前可以进行听证。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预重整的,可以作出预重整决定。

  法院决定对债务企业进行预重整的,应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5 选任主导债权人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建立债权人联络与协商机制

  6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指导预重整的内容并制定方案

  三、政府受理的操作流程

  地方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总体上参照法院介入的工作流程,但是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相对比较灵活。具体如下:

  1 政府负责预重整的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认为预重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前召开听证会时,为了在预重整过程中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可以吸收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2 为了使预重整与法定重整相衔接,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前,通常都会与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联系与衔接。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预重整案件进行诉前登记。

  3 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受理预重整案件后,认为企业符合重整的相关条件并具备拯救价值的,应当作出预重整的决定。

  4 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或者抽调相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对预重整的工作负责。

  在政府作出预重整的决定后,应将预重整中的相关事务交给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自行操作。

  四、预重整实施阶段的操作流程

  在预重整的实施阶段,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确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但大致顺序如下:

  1 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由债务企业和预重整管理人就预重整的工作事项、工作时间、工作方法以及具体要求等作出合理安排。为了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的工作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查通过。

  2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3 招募战略投资人。与有意向的投资人商谈关于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等,在商谈一致后,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4 拟定预重整计划方案。在初步拟定方案后,向债权人、出资人以及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处置部分资产,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的规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处置债务企业的部分资产,清偿部分债务,以减轻预重整的负担。

  5 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的表决规则,对预重整计划方案进行表决通过。

  6 报告预重整工作状况。债务企业和管理人向决定预重整的法院或者政府报告预重整的相关工作情况。

  7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方案。

  8 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方案合法的,裁定受理。预重整程序正式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7.到60天)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预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将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向后延伸至司法程序,将传统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及债务人信息披露等核心步骤移至正式的司法程序开始前。预重整制度离开了重整程序只能称之为庭外重组,预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离不开重整程序的法律保障。预重整制度与重整程序存在三个方面的关联:1.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在时间上的连贯性。预重整发生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之前,预重整通常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达成重整计划草案后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在内容上的相通性。预重整将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前置,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充分披露企业相关信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获多数人同意;3.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在效力上的承继性。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作的表态和表决,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具有约束力,预重整期间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经正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具有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