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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期货公司被判巨额赔

时间:2022-06-02 13:11

  刘某某时任XX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为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以欠款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已入职XX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述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但其主张的胁迫事由是客户表示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开办公室,该事由即使存在,亦不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此外,欠条和还款计划所载金额是否准确,不足以佐证刘某某被胁迫的事实主张。

  焦某某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并结合刘某某的任职情况,主张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其承诺获利和保本,在XX期货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焦某某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认定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

  第二,关于焦某某主张的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对焦某某关于XX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载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据此,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XX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焦某某明知上述事实,且通过签署《客户须知》的方式向XX期货公司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故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而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综上,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四、XX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任和管理职责,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入职XX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焦某某承诺获利和保本,是焦某某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委托XX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重要原因,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 350 461.12元,而XX期货公司则因期货经纪行为而收取手续费2 323 381元。XX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焦某某在XX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XX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XX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一审根据XX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XX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22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情况。

  期货和衍生品法小贴士

  即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