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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属于,证券市场禁入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2-01-11 19:44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第四条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条第(二)、(三)、(四)项:“(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六、第五条第(三)项改为第五条第(七)项。七、第五条第(四)项改为第五条第(八)项。本决定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5月18日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建立,可以将在证券市场中从事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害群之马暂时或永久性地清除出场,从而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这对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对于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我国《证券法》第23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和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应当禁止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

  市场禁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执业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宣布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是担任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交易所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投资者买卖股票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