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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投标,投标标位是什么
1:公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企业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企业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 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 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 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 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 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 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 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 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 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 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 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 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 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 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 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 企业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主要种类
企业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有短期企业、中期企业和长期企业。根据中国企业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可分为记名企业和不记名企业。如果企业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
(3)按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可分为信用和担保。信用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信用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发行人。担保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其中,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质押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保证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
(4)按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如果企业在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这种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
(5)按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可分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和累进利率。固定利率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浮动利率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累进利率指随着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附有选择权的企业,指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可退还企业等。可转换公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2:市场的 招标,投标 ,中标 都是啥意思
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比如公司要发行,他需要招标,就是给个参考价然后招一批人发过来买他的债,投标是那些想要买的人给出报价,中标是那些投标的人里面最终成交的人。
3: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很有质量,
分销是指承销商在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在财政部、国开行或进出口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时,企事业客户向银行提出认购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客户在一级市场买入后,持有一段时间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或持有到期获取利息收入。办理程序:每个银行都不太一样,但大体程序差不多1、每期投标前,客户根据我行发送的发债信息及投资预测分析并结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分销;2、客户有投资需求时在招标日前将分销的额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过“代理系统 ”编制“分销意向书”,发送或通过书面方式传线、发行日,如果客户中标,我行与客户签定分销合同;若客户落标或仍有投资需要,我行如有分销额度,可与客户签定分销合同;。4、分销缴款日,客户根据分销合同将分销款项划入我行指定的银行帐户,我行在缴款次日将过户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直接查询是否到帐。 案例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发行第6期记帐式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按年付息,发行手续费2.2‰,兑付手续费0.5‰,如果客户分销1000万元,假设其获得发行手续费1.1万元(手续费比例由银行与客户具体协商),第一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发行手续费收入31.1万元,第二、第三、第四年客户每年分别获得利息收入30万元,第五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兑付手续费收入30.5万元。五年客户共获得收益151.6万元,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相比,五年共增加收益48.1万元(以单利计算)。 回购——抵
4:银行间结算代理是什么求直白的解释
参与银行间市场首先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目前账户类型有以下三种:
甲类账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或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直接开展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所谓的银间结算代理就是那些丙类账户通过委托具有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甲类账户做交易结算。
5:新手基金入门:什么是结算丙类帐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一级托管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不具备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亦可开设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
6:中国银行人民币结算代理托管账户开户收费是多少
10元/户。实际收费以中国当地分行为准,您可致电中行客服热线查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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