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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管理办法,收购股份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什么意思?
本条意思是指:在约定中的收购日期最底60日之内完成,如果出现因选择收购方的竞争问题应在收购条约中出现相对处理方法
不是,是指合约中的收购期限约定不能超过60天,不得少于30天,是一个中间取值。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6条: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就是投资者直接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股权的要约,除此之外必须在证券市场内通过交易来获得股份
3:与股权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等,如果涉及外资,还需要了解商务部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的法定几种收购方式
该规章和《中华人民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规定,构成了现行法律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思宁认为,上述规范确立了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收购的五种法定方式。 《中华人民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一、一般收购 一般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及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与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收购人,在权益披露的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如果根据这种区别进一步划分,可以将一般收购分为“简要披露的一般收购”和“详细披露的一般收购”。 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 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看,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方式。不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点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上也鼓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未达到30%的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三、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股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收购。协议收购的股份是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东的股份。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这种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这种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5: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哪方是购买方
非上市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当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购买非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资产,上市公司是购买方。 如果该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且股权已经转移到上市公司名下,那么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就是被收购公司的母公司。 如果该子公司的股权仍在非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收购持有的权益折合为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那么上市公司就是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被注入的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孙公司。
6:想购买准备上市的一个公司的原始股,该怎么操作
1、你可以买。除非:a. 你的身份限制你做股权投资,或者,b. 这个公司是特殊行业,对股东资质有特别要求。
2、这家公司老板愿意卖给你你才能买得到。一般来说购买有2种方式:a. 你从公司原股东手里受让老股,具体价格双方谈。 b. 公司发新股做私募融资,老板给你一定的额度,价格是公司跟别的大投资人定好的。
3、能不能退回资金,主要看你和公司或股东签的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中有没有“回购条款”。一般来说,如果是受让老股,则很少有回购的保障;买新股,则经常有这样的条款。
楼上的别瞎咋呼,现在做私募股权投资的多了,很多是个人。只要不是“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没有“利益输送”嫌疑,证监会也不管的。什么“如果是个人入股,则根本没有退出的可能性”,简直是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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