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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历史,002411历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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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货币市场的发展历史
我国货币政策的历史演进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主体,财政政策在经济运行调控中占据主导地位,发挥着巨大的调控作用。但那时银行却是财政的附庸,无足轻重,甚至连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和货币政策也不存在,更谈不上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了。改革开放,特别是1984年二级银行体制建立以后,我国货币政策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计划管理体制下的货币政策
第一阶段是1979~1983年。在这一时期,货币政策仍然是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因为国家处于高度集中统一计划经济模式下,货币和银行的作用被削弱了,直到1984年我国才成立中央银行并开始执行货币政策。因此,此阶段的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计划体制之下,价格的制定货币投放量以及经济增长完全由控制,货币政策的作用无法充分表现出来。但由经济指标可以看出,对货币的政策是以稳定币值为主兼顾经济发展。
(二)宏观管理体制下的货币政策
第二阶段是1984~1992年。这一时期的货币政策有了很大发展,最突出的是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履行中央银行职能,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以国家调控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间接的货币政策工具开始使用,但信贷计划管理仍是主要的调控手段。1988年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采取了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
(三)以反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的货币政策
我国的经济经历了1990~1992年三年的低通货膨胀期,在当时经济过热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抑制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
(四)1998~2008年初的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8年1月起取消了信贷规模管理,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和影响力度得到空前提高。1998年在中国宏观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加大了对经济的支持力度。货币政策的提法经历了“稳健的”、“努力发挥作用”、“进一步发挥作用”等阶段,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意图相当明显。
199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以下货币政策措施,刺激国内需求,遏制消费物价指数持续负增长和企业开工不足、失业人口不断增长的势头:大幅度降低利率,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灵活调控基础货币;取消贷款限额控制,灵活运用信贷政策,调整贷款结构。
2003年初,针对经济中出现货币信贷增长偏快,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倾向明显加剧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保持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具体政策措施有: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强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调控基础货币的能力;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适时对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
三、当前我国的货币政策及其效果(2008年至今)
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到多方面严峻考验,克服了国内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等不利因素,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这一时期,我国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并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引导新增信贷资源向“三农”、中小企业和灾区重建等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倾斜。同时,继续稳步推进金融企业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改进管理,维护总量平衡。
调整公开市场操作力度,保证流动性供应。一是优化操作工具组合和期限结构;二是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度下行;三是适时开展中央国库管理操作。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稳步推进金融企业改革。加快管理体制改革。
四、对近期我国货币政策的建议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并日益加重。因此必须全面贯彻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一阶段,我国将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金融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开展政策操作,把握好重点、节奏、力度,着力维护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措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国际协作,提升市场信心
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二)继续适当放松货币政策
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与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积极支持扩大内需,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在近期要防止通货紧缩,由于大量的流动性注入在经济好转后可能转化为通胀压力,因此在长期要防止通货膨胀。
(三)可择机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为长期内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奠定基础。
(四)优化信贷结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着重公开市场操作
均衡流动性。从目前数据和相关表态看,利率和准备金率调整的空间和可能性已经较小,应更多考虑在公开市场上的回笼操作,以均衡流动性在全年各月的分布。努力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总之,我们要合理地制定货币政策,恰当地运用货币工具,有效地应用宏观调控,从而使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地度过金融危机。 (一)转型期中国货币政策操作实践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计划和财政手段,货币、信贷手段处于从属地位。在“大一统”的金融格局下,中国人民银行集中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诸多职能于一身,货币政策实际上就是综合信贷政策。20世纪80年代,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金融改革和货币政策的操作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开始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虽然信贷计划管理仍居主导地位,但间接金融工具已开始启用。这一期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大量超经济增长发行的货币导致商品供需失衡,物价持续上涨。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三次货币扩张,进行了三次货币紧缩。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货币政策操作逐步向间接调控转变。从1993年到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操作可以明显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3年到1997年,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积极治理通货膨胀,成功实现了“软着陆”;第二阶段从1998年开始到2002年,货币政策以适度放松为主要特征,旨在治理通货紧缩,促进经济增长。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货币政策调控的明显特征是为了防止出现新一轮的经济过热。
1.1993—1997年的货币政策操作
由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软预算约束的存在,中国经济在90年代初期出现了明显的“泡沫”势头,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投资与消费需求同时膨胀;二是通货膨胀高达两位数;三是货币供应量超常增长;四是金融秩序混乱。
针对1993—1994年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现象,中央开始推行从1993—1997年长达4年之久的“软着陆”宏观调控。从治理金融秩序入手,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引导金融交易行为,完善金融法规建设,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且加强了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在这一时期采取的货币政策主要有:第一,整顿金融秩序。第二,强化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第三,调整了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采用新的货币政策工具。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中央银行正式向社会公布季度货币供应量指标,1995年初宣布将货币供应量列为货币政策的控制目标之一,1996年开始公布货币供应量的年度调控目标。第四,灵活运用利率,加强利率监管。第五,实施汇率并轨,干预汇率形成,协调运用本外币政策。通过以上货币政策的综合运用以及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以整顿金融秩序、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金融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4年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也成功实现了“软着陆”.
2.1998--2002年的货币政策操作
199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面临的通货紧缩形势,积极采用各种货币政策措施,主要有:第一,大幅度降低利率水平,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1998年中央银行共下调3次利率水平,1999年6月10日和2002年2月21日又下调2次利率水平后,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1.98%。第二,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灵活调控基础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首次开展公开市场业务,1998年恢复后,公开市场业务日益成为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1999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成交7076亿元,净投放基础货币1919.7亿元;2000年为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稳定货币增长率,人民银行从前两年以投放基础货币为主转向收回商业银行过多的流动性。第三,取消贷款限额控制,灵活运用信贷政策,调整贷款结构。第四,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
3.2003--2005年的货币政策操作
这段时间中央银行采取的货币政策主要有:第一,逐步完善公开市场操作体系,灵活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保持基础货币的平稳增长。2003年开始我国供给持续大于需求,且每年的储备持续增加(见表3)。第二,充分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2002年2月21日最后一次降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央银行开始调高利率。同时,本着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的指导思想,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第三,发挥信贷政策在经济调整中的积极作用。第四,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储备稳步增长。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汇率体制改革上不断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在汇率形成机制方面,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05年7月21日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央行和管理局也以此为契机,加快了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力发展市场。
三.当前经济形势下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经济遭受冲击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中国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今后两年多时间内安排4万亿元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会议指出,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涉及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综合各方专家判断看,这次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不利影响大于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当前外需减弱,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投资下滑,内需不振,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中国经济存在下滑的风险。此时重新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配合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国内需求,是应时之需、必要之策。
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通过扩大财政支出,使财政政策在启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这一政策曾在1998年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内遭遇特大洪灾等冲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拉动了经济增长。2005年,鉴于国内社会投资明显加快,经济活力充沛,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7年后正式退场,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
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1998年在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2007年下半年,针对经济中呈现的物价上涨过快、投资信贷高增等现象,货币政策由“稳健”转为“从紧”。如今,货币政策转为“适当宽松”,意味在货币供给取向上进行重大转变
3: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和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线、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和银行间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国务院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
4:关于中国金融发展史2000左右
只有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才可以在企业清算之前收回投资本金.
而且这一块是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同时中外双方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在企业合同中约定提高外商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以利润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采取以经营收入、产品分成方式回收投资;
5:国开证券如何查阅历史交易明细
一般的证券公司交易软件,会在历史成交的菜单栏下,不过查询的时候需要选择查询日期,需要修改一下的。
6:网上怎么查股票的历史交易明细
那你最好是去交易大厅打一份对账单,我就是做证券的,呵呵,那样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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