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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股份收警示函 实控人徐伟红违规占用挂牌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对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9年占用事项,2022年5月20日,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4年-2018年占用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会,对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2022年5月19日,巨峰股份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2014年-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
巨峰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9年占用事项,2022年5月20日,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4年-2018年占用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会,对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2022年5月19日,巨峰股份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2014年-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
实际控制人徐伟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
巨峰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巨峰股份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徐伟红对资金审批、授权、同意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财务负责人庞方明、总经理金影忠对资金审批、授权、同意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彭红丹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巨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徐伟红、庞方明、金影忠、彭红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