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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七台河分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时间:2022-06-27 04:56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室监测发现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银泉小区张贴“重要通知”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11日。

  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