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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依赖房地产企业,中泰设计业绩恐难稳定增

时间:2022-05-01 19:56

  权利期限为10年。也就是说,公司近年来并无新的专利申请,而仅此一项与其设计主业关系较远的专利也将于四年后过期。

  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27项。有意思的是,在这27项软件著作权中,有23项是受让取得。如此状况之下,又如何体现出其符合“三创四新”的定位呢?

  由于建筑设计业务属于智力密集型服务,优秀专业的人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但中泰设计过高的员工离职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薪酬、高管的频繁离职等问题都相当令人担忧,因此引起了监管的注意。深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其就上述问题,补充说明其中的合理性。

  因此,对于中泰设计而言,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研发投入程度、“三创四新”定位,以及对“行业负面清单”企业的依赖,都是其上市前绕不开的难题。

  应收账款暴涨风险高

  业绩稳定性堪忧

  持续的经营能力是一家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保证,而持续经营能力不仅仅体现在经营业绩上,也体现在能否适应市场突如其来的冲击上。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加强调控,部分房地产企业接连爆雷,销售回款也变得遥遥无期。由于中泰设计的主营业务与房地产行业的关系息息相关,且公司客户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也显露出了恶化迹象。

  报告期内,中泰设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1亿元、3.92亿元和4.13亿元,对应的营收增速分别为21.64%、11.90%和5.41%,增速在不断放缓;同期净利润分别为0.52亿元、0.70亿元和0.75亿元,增速先增后减。

  然而,从应收账款规模来看,报告期各期末,中泰设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9亿元、2.70亿元和3.68亿元,分别占同期营收比例的56.73%、68.74%和89.08%。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不断增加,说明其应收账款增速远远超过营收增速,应收账款规模在大幅增长。从上述数据来看,2021年其近9成的营业收入均以应收账款的形式存在,这也反映出,中泰设计的营收质量并不高,相关数据的增长也更像是“镜中花、水中月”,短期内很难转化成真金白银。

  过大的应收账款规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从主要客户情况来看,2021年中泰设计的前五大客户分别是融创、德商、丽彩实业、海成集团和北大资源,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审委也在连续两轮问询中进行了重点追问,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降低、失信被执行等问题,与主要客户的经营可持续性等。

  从回复情况来看,公司主要客户中,触及“三道红线”的客户较多,其中,恒大受诉讼事项增加、部分项目停工以及拟出售资产等事项影响,流动性压力较大。公司表示,若恒大等主要客户偿付能力及意愿进一步出现不利变化,将会使公司面临资金款项无法回收的风险,并对公司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再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情况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其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分别为15.70%、18.93%、22.82%,在不断增加。大幅增加的坏账准备已经对公司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造成了严重影响。

  更重要的是,受下游房地产行业短期内投资需求降低的影响,建筑设计需求也会减少。因此,为了应对市场需求的下滑,中泰设计在问询函回复中也表示,在客户群体中会将现有单一地产商逐渐丰富为地产商、各级政府及公共机构等多元化群体,通过丰富业态和客户群体降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换句话说,中泰设计客户结构的改变,也就意味着主要客户的“大换血”,受此影响,恐怕中泰设计的经营业绩也将发生重大改变。以这种情况来看,若中泰设计成功上市,那么上市后公司的业绩将充满不确定性,届时,发生业绩变脸的概率恐怕也会大大增加。

  保荐机构屡屡被罚业务能力堪忧

  除了中泰设计本身,此次其IPO保荐机构东莞证券也问题不少。

  据证监会官网显示,今年2月24日东莞证券首发获得通过,将成为A股市场第49家上市券商。值得一提的是,东莞证券早在2015年就曾递交招股书谋求上市,但由于2017年其第一大股东锦龙股份原董事长杨志茂因在收购东莞证券中犯单位行贿罪,直接导致东莞证券IPO被迫暂停,直至2021年2月才恢复审查。

  实际上,对于IPO企业来说,保荐机构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起着重要的辅导、担保和推荐作用,因此,选择一家优秀专业的保荐机构至关重要。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据Wind 显示,东莞证券2021年保荐的IPO项目仅有一家,但最终因取消审核,导致当年保荐的IPO企业过会率为0,与头部券商相比存在明显的竞争劣势,其业务能力令人生疑。

  此外,东莞证券的工作人员还曾被深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据深交所披露,2020年12月,东莞证券保代文斌、杨娜在保荐奇德新材上市时,在首轮问询回复中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的相关数据,但未按规定向深交所报告,考虑到在深交所向保代发出《监管关注函》后,两位保代提交的问询回复仍存在错漏,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东莞证券两位保代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在注册制背景下,保荐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否勤勉尽责、审慎核查,关乎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质量状况。因此,IPO企业与保荐机构应相辅相成,共同努力将风险最小化,否则待到风险爆发时,后悔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