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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要交增值税嘛

时间:2021-12-15 14:50

  限售股在解禁前转让收益权需要交增值税吗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是不是从7月1日后开始征增值税

   53号公告对限售股条款的执行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限售股转让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买入价的确认规则从9月1日开始,若5月1日-9月1日已经就该业务交过增值税的,无论买入价是按照实际取得价格还是首次发行价等;全面营改增后这种行为若是没有交过增值税则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来执行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税

  最近,不少客户咨询转让限售股是否需纳税的问题,深圳市广商税务师事务所法律研究部就此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咨询相关的合作券商,试图论证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或操作模式供相关人员实现节税。现就此方面情况阐述如下:

  1、公司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公司转让自有限售股

   1)解禁期满前转让

   a.转让双方办理股权过户并结算的,转让方收入应并入公司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b.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过户,转让方在期满后销售并结算,按原转让协议将溢价还给受让方时不再纳税,但前提是全部减持收入应并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商见解】:

  股权是否过户直接影响纳税时间,如果金额较大,税额时间成本价值较高,转让双方需以最低税负原则为由选择b方案操作。

  部分地区以地税分成部分部分退回为诱耳,吸引部分限售股转到该地进行减持。

   2)解禁期满后转让

   全部减持收入并入公司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商见解】:

  1、公司是否选择在主业亏损期减持

  2、部分地区以地税分成部分部分退回为诱耳,吸引部分限售股转到该地进行减持。

  (2)公司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

   1)转让后再分

   全部减持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转付给个人时无需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划转个人后再转让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代持股票划入个人账户的,公司不作为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商见解】:

  1)与2)两种方法的税负不同,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率成在5%的差距。存在人为的操作空间,原因是限售股转让往往都是超大数额。即使5%也是巨大的。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实际减持时再清算。(包括减持价与预缴价之间的补(退)手续)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以实际减持时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采取预缴方法。

  【广商见解】:

  第(1)种情形,如经测算后有退税时,及时进行清算,以免误了退税时机得不到退税。

  
 

   转让限售股 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什么是非股改限售股,和股改限售股的区别在哪里

   股改限售股,是在2005年3月和8月,两批原来的“非全流通”股票股改时候产生的“大小非”。由于大非股票在三年内限售,所以今年3月和8月会集中到了解禁期,可以减持。
非股改限售股,就是股票在公开发行的时候,那些网下配售给机构的股票,这些股票的限售时间是3个月,属于非股改限售股。 限售股与流通股有何区别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虽然不能在沪深两市自由交易,但经证监会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2005年,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随后,证监会又下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解除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同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出售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这样,原非流通股转变为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限售的流通股,即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股改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二)新股限售股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