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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5 21:49

  #聚龙股份# #300202#

  2021年7月14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聚龙股份、*ST聚龙,代码:300202)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辽证调查字 202172 号、 202173 号、202174 号),因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进行立案调查。

  之前,2021年4月13日,聚龙股份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2021年7月6日,聚龙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称:1.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担保。2.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上述三项资金占用累计金额65,562.79万元,尚有24,731.59万元(不含利息)资金被占用未收回。故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认为,聚龙股份对上述关联方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聚龙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聚龙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聚龙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聚龙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