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股权激励估值和定价的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直搞不懂IPO定价机制和定价方法是否有区别?是不是IPO定价机制中包含定价方法?还是其他什么什么的...
你可以这么理解,但无需苛求:
1、定价机制是定价的规矩,也就是定价方法需要遵守的规矩,可以认为是证监会指定的规矩
2、而定价方法是在定价机制下形成的可以采用的方法
3、简要的举个例子,比如现在IPO的定价机制是以询价机制进行定价,其中,主板需要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而中小板只需进行初步询价之后由券商和发行人决定价格。那么询价是定价机制,两步询价和一步询价就属于方法。
其实~我觉得很多人也有和你一样的困惑,机制、方法也可以引申来理解,即机制就是方法,方法就是机制,除了论文严格一点,其他用途,两者可以混合理解吧~
如果做股权激励的话,拿出多少股权?如何定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哪几种定价方式有哪几种定价的估值方法有哪几种?
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价的估值方法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激励股权如何定价最合理
您好,创始人利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时,需要尽可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优惠,确实不能满足条件的情形下,定价激励股权获取价格时至少应该考虑到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的股票(权)公平市场价格,以尽可能避免获取激励股权的员工遭遇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两个常见的激励股权定价问题和建议:
第一,不建议无偿的激励股权定价,因为可能会导致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的价值造成误解;同时,创始人往往忽略了无偿意味着激励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应该由激励对象之外的人认缴和实缴,也就是说最终可能是创始人需要自己掏腰包缴付相应的资本金;此外,从税负角度来看,税务局也不一定会欢迎激励股权零价格因为一看就不是正常的公平交易,甚至可能怀疑创始人鄙视税务局的辨别能力。
第二,激励股权定价不一定全篇一律,可以按照公司所处阶段、激励对象入职先后及业绩表现等标准为每一批激励对象设定一个固定取得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式,原则上公司状况越好激励股权的价格越高,譬如C轮实施的股权激励往往比A轮前后实施的股权激励价格要高很多。
总之,在激励股权的成本价(票面价)和公司融资时外部投资人所支付股价的区间内,创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设定激励股权的固定取得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式,不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建议尽可能参考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的股票(权)价格做到最优税收筹划。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激励价格是什么意思,高好,还是低好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当前,众多企业在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行业不同、所处阶段不同、规模和特点也有所差异,所以他们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那么,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以确定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
1、股票期权激励定价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诶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限制性股票激励定价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未对限制性股票吉利的定价进行规定,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相关指导意见:
(一)如果标的股票的
(二)如果标的股票的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要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3、股票增值权激励定价法
股票增值权激励定价方法应与股票期权激励定价法一致。
非上市公司
1、资产价值评估定价法
净资产定价法:1、算出公司净资产;2、设定公司总股本;3、公司股份价值=净资产/总股本。
综合定价法:1、综合考虑销售收入、净利润与净资产定价,对它们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2、设定公司的总股本;3、公司股份价值=总资产/总股本。
2、净现金流量折现法
把公司整个寿命周期内的现金流量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作为贴现率,据此计算公司净现值,并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计算,以此来确定公司的股份价格。
注意:这种方法确定过程较为复杂,对现金流的预估、折现率的选取等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以及对行业前景的准确判断,所以具有上市计划的公司采用此方法。
3、市盈率定价法
这种方法模拟了上市公司的定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价格=每股收益*市盈率;
(2)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3)市盈率=普通股每股的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的盈利(即股票每股税后收益)。
其中,净利润可以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及本年度发生损益的情况进行预测;公司的总股本可以看做是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数。
4、市场评估定价法
(1)确定几家规模、发展阶段和本公司相近的公司作为参考公司;
(2)根据参考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或者现金流量等股价指标算出参考公司相关指标的价值比例;
(3)算出所有参考公司的平均比率,根据本公司的相同股价指标推断出公司的价值;
(4)设置总股本;
(5)公司股份价格=总价值/总股本
5、组合定价法
将资产价值评估定价法、净现金流量折现定价法和市场评估定价法组合起来确定股权激励的估价。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的企业家股权门户。如果做股权激励的话,拿出多少股权?如何定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怎么给公司做估值?
你好,企业估值,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评估,看企业到底值多少钱。那么在估值之前大家要明白估值的概念。
首先估值有两个概念:
1、融资前估值2、融资后估值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公司融资前的估值是1000万,融资金额是250万。250万比上1250万,融资后投资人所占的股权比例就是20%。这就是融资前估值。
同样的情况,我们运用融资后金额来计算,公司融资后估值1000万,投资人出资250万。这样公司融资前估值就变成了750万,融资后总计1000万,投资人占25%的股份。
同样估值金额,在不同的说法下,公司可能就会白白损失5%的股份。
常见的估值方法有哪些?
1、PE法,它又称为市盈率法,PE=公司价值/净利润。PE法适用范围:
1)那些周期性较弱,盈利相对稳定的企业。
2)成熟企业或者收入、盈利水平相对稳定的企业。如果对一些很早期的企业来说,可能还没有产生利润,那么就无法按照PE的倍数进行估值。
2、PEG法,是在PE法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是市盈率和收益增长率之比,PEG=(每股市价/每股盈利)/(每股年度增长预测值)。PEG估值最大特点是把成长性考虑在内。“G”是企业未来几年的复合增长率(一般是3年以上) 因此,PEG估值方法,充分考虑企业未来成长性,即对企业未来的预期。而PE则更注重企业当前盈利情况。PEG法适用范围:
1)一般适用比较早期的企业,因为早期企业的增长比较高,如果我们仅仅按PE来计算,这个估值就不太准确了。
2)高成长的企业。比如现在的互联网企业,可能一开始业务量比较小,等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一个爆炸式的增长。对于这种企业就可以用这个PEG法进行估值。
3、PS法,就是PS=公司价值/预测销售额;
PS法现在用的相对比较少,但是前几年会经常使用的。前几年常用是因为对电商行业投资较多。对于很多早期电商企业来说,它没有盈利,很难去预估它的利润的增长。那么比较可预测的就是销售收入。所以某一个时期,业内经常把PS法作为电商行业估值的标准。对于现在的电商项目,可能还会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估算价值。
当然这个方法还有一些不足的地方,因为PS法的关注点大部分是在销售额的增长上。从而导致企业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冲销售额。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付出大量的营销成本,以及服务成本。有时为了10元钱的销售额,甚至花出11元费用。所以在用PS法时,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对成本的控制能力。
以上都是相对估值法,什么意思?因为估值法并没有绝对的计算依据,而是以一个市场目前的状态,或同类型的公司,又或是同类型的投资活动为一个参考值。
4、DCF法;绝对估值法中的一种,也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它也称为现金折现法,它会对企业未来5-7年的经营情况做一些假设,从而算出未来几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再根据回报率等因素所有的现金流进行折算。至于折算后的结果就是企业在目前这个时点的价值。
它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方法。他会对企业未来进行经营成果的预测,然后将这个结果进行折现从而进行企业价值估算。从理论上讲,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企业,因为它是基于基本的经营数据进行未来企业利润或者财务收入模型的一个预估。它会涉及很多假设,比如企业未来订单数量、客户数量、单价、成本。这些数据未来的假设,往往来自于企业经营的历史数据。
DCF法最大的优点是基本涵盖了完整的评估模型,对于企业进行方方面面的假设,然后进行估算。所以从理论上讲,它的框架是严谨的,也是最科学的。
有利就有弊,对于DCF法来说,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其次对于历史数据的质量要求也是特别高。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细节,DCF法就会有一些局限性。此外DCF在做大量假设时,可能会掺杂高度的主观性。
比如说,企业今年的订单数量增长了20%,那明年做的好会有25%的增长;至于25%这个数本身就是比较主观的。另外,企业现在的产品毛利率40%,假设企业会推出一个系列的新产品,毛利率能达到百分之六十,即使企业可以用一些理由去解释它,但是这依旧是主观上的假设。另外一方面是投资人认为合理或不合理,也都是他自己主观上根据所取的信息去进行的判断。
所以作为企业方一定要了解企业的详细情况,甚至是一些财务、金融公式,当投资机构根据DCF方法做出企业的估值,企业要先判断估值是否合理,如果不是很合理企业可以对增长率、未来的生产规模等,提出问题和质疑。那么企业可能就会谈到一个合理的估值。
一般来说,相对估值法是绝对估值法的印证和补充。往往现实融资过程中,大多都是以相对估值法来定企业价格的。因为绝对估值法是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其次对于投资来说关心的并不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而是未来退出时,是不是能获利。
3、倍数计算
最后说一说,倍数是如何计算的。举个例子:假设企业融资前是4000万元,当年收入是500万元,净利润是250万元,未来3-5的净利润增长率在20%,那么PE=4000万/250万,就是16倍,也就是说这家企业的融资前的市盈率是16倍。
那么PEG?PEG=PE/增长率=16/20=0.8(注意!用增长率数字时要去掉百分号),当发现PEG数值低于1时,那么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了,相对来说这个企业是值得被投资的,反之就说明该企业的估值可能高了。当然这还需要和对行业、企业进行参照对比。
PS法也很简单,PS=4000万/500万=8,那么PS的倍数就是8,可以用这个倍数,去和同行业进行对比,如果别家企业PS倍数都是6倍,那也许你的这个估值就偏高了,那如果同行业都是10倍那也许你这个估值就偏低了,从而导致投资人出的价格就会低一些。
企业估值今天就这里,最后告诉大家的是,方法不是唯一的,也没有最正确的,只有比较合适的估值方法。同样一家企业,可以使用不同的指标去估值,结果可以根据自己的理由去阐述,至于是否合适,需要多方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