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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合理审查单证真实性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

时间:2022-09-02 14:38

  外汇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社处以罚款1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29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