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皓泽电子去年净利降 小米OPPO关联交易助力IPO又一
欢太科技、小米长江基金等五名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与皓泽电子及其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欢太科技以货币增资3,465.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315.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小米长江基金以货币增资2,695.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45.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皓泽电子作为被告存在两项已和解重大知识产权诉讼。
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以皓泽电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应用于OPPOReno35G数字移动电话机系列产品的透镜驱动装置侵害其“ZL5.5”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皓泽电子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透镜驱动装置的行为,并要求皓泽电子赔偿3,0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因制止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021年4月1日,皓泽电子收到“闽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皓泽电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透镜驱动装置、赔偿新思考电机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新思考电机为制止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2.11万元、驳回新思考电机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12日,皓泽电子提起上诉。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终233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准许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
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以皓泽电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应用于OPPOReno35G数字移动电话机系列产品的透镜驱动装置侵害其“ZL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皓泽电子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透镜驱动装置的行为,并要求皓泽电子赔偿1,0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为因制止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020年12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苏05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辖终62号裁定,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5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案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年6月7日,针对前述“ZL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豫01知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因新思考电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处理。
皓泽电子与新思考电机就上述两项专利事宜签署《和解协议》。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皓泽电子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武石峰、何君光,律师事务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欢太科技、小米长江基金、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苏州三行智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林新松与皓泽电子及其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欢太科技以货币增资3,465.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315.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小米长江基金以货币增资2,695.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45.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林新松以货币增资2,31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1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惠友创嘉以货币增资1,54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4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三行智祺以货币增资1,54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4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皓泽电子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欢太科技、小米长江基金、惠友创嘉、三行智祺、林新松对发行人的增资事宜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第110ZC007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3月31日,收到欢太科技、小米长江基金、林新松、惠友创嘉、三行智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5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实际缴纳11,550.00万元,其中1,050.00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剩余10,5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皓泽电子作为被告存在两项已和解重大知识产权诉讼。
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以皓泽电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应用于OPPOReno35G数字移动电话机系列产品的透镜驱动装置侵害其“ZL5.5”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皓泽电子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透镜驱动装置的行为,并要求皓泽电子赔偿3,0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因制止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021年4月1日,皓泽电子收到“闽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皓泽电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透镜驱动装置、赔偿新思考电机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新思考电机为制止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2.11万元、驳回新思考电机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12日,皓泽电子提起上诉。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终233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准许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
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以皓泽电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应用于OPPOReno35G数字移动电话机系列产品的透镜驱动装置侵害其“ZL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皓泽电子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透镜驱动装置的行为,并要求皓泽电子赔偿1,0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为因制止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020年12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苏05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辖终62号裁定,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5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案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年6月7日,针对前述“ZL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豫01知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因新思考电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处理。
皓泽电子与新思考电机就上述两项专利事宜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三点。
皓泽电子已向新思考电机支付首笔400万元专利使用费,余下400万元已于2022年4月支付完成。2021年6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豫01知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因新思考电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处理。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终233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准许新思考电机撤回起诉。
公司已无劳务派遣人员,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工人数量较多,部分时期会面临工人不足且自主招工难的情况。由于业务量增加,交货期紧,用工不足且自主招工困难,公司根据业务情况选聘部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补充用工方式,解决公司劳务用工问题,因此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较多、占比较高。公司后续逐步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包括增加及改进自动化设备、适当增加劳务外包等,逐步降低部分岗位对劳动力的依赖,相应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公司从2020年3季度针对劳务派遣人员超标的情况进行整改,整改前后针对劳务派遣人员单位结算工资规则未发生变化,劳务派遣人员和相同岗位劳动合同员工均是以工时为计价单位进行结算,故整改前后公司劳务派
遣人员的薪酬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劳务派遣人员如果按劳动合同员工发放薪酬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无影响。
为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情况,公司逐步增加和改进自动化设备,降低部分岗位对劳动力的依赖,逐步将马达组装、外观检测、定子生产等自动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工序使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进行生产;公司与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转为公司正式员工。通过前述整改措施,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派遣员工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的薪酬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
2018年至2021年各期末,皓泽电子劳务外包人员分别为75人、201人、767人和960人,占劳动用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6.26%、10.66%、48.30%和54.98%。
皓泽电子解释称,劳务外包费用对公司财务数据不存在较大影响。公司采取劳务外包形式解决季节性劳务用工短缺的问题,导致劳务外包金额较大,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公司选择劳务外包供应商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对行业的熟悉程度确定价格。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在市场中没有公开标准价格,公司通过多方供应商询价比较确定价格,公司的劳务外包价格公允合理。公司将特定产线、工序整体外包于劳务公司,外包方对产品进行特定工序加工,按照当月产量以个数或工时为计价单位进行结算;生产人员由外包方进行管理及支付薪酬。
根据2019年12月2日皓泽电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共计分红1,200.00万元。上述股利分配于2020年3月17日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