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华安证券去年营收增3.8%净利增12%投行弱 3收监管
华富嘉业与骐骥生物股东郑忠勋、冯平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华富嘉业拟向骐骥生物增资3000万元,同时对其他拟增资股东的增资方案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除华富嘉业拟增资款已到位外,其他拟增资股东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华富嘉业拟增资款项形成了骐骥生物对华富嘉业事实上的欠款。因骐骥生物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担保人也未能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华富嘉业依法提起诉讼。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做出生效判决。判令骐骥生物向华富嘉业支付欠款本金以及相应资金成本,郑某、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26日,华富嘉业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华富嘉业向被执行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衍生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及代位析产诉讼。两项代位诉讼均已结案。截至报告出具日,骐骥生物案件华富嘉业累计已回收793.32万元。
华安证券与赫连剑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6月8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赫连剑茹以刚泰控股股票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人民币2.22亿元。后因赫连剑茹违约,2018年8月23日,华安证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主张赫连剑茹清偿融资本金2.22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出具生效判决。判决赫连剑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2.22亿元及利息,支付相应违约金、代理律师费。华安证券有权就赫连剑茹质押的30,150,700股刚泰股票、208.7万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优先受偿。2019年9月,赫连剑茹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皖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最高法民终2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赫连剑茹的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皖01执102号)。经过对刚泰股票和相关车辆进行变卖,实现执行款约1260万元。
西宁中院对本案尚未判决。公司作为“安兴34号”管理人,按照资管合同约定,仅按委托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指令处理“安兴34号”事务,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权益归属于委托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实际承受。
年报披露了华安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1、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月,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因原负责人陈晓玲未及时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异常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等问题,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以上问题,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对异常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处理,三是开展合规培训及警示教育工作,四是加强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
2、子公司华安期货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期货财务总监汪军因在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华安期货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研究调整了高管分工,二是召开干部警示教育专题会,三是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四是完善制度建设,五是完善财务操作流程,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
3、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因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以及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等问题,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监管部门沟通,二是严控投资交易行为,三是细化薪酬递延制度,四是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同时公司还进一步加强合规经营思想建设,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二是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三是合规风险管理,四是提升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