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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大硕鼠”曝光!前上投摩根基金经理趋同

时间:2021-12-28 23:39

     近日,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乐某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任职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乐某违法事实如下:

     在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乐某先后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管理的中国优势、成长先锋、双核平衡、上投中小盘、健康品质生活等五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权限),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等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决策权限)。

     此外,乐某还间断性受托承担成长先锋等十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备份授权交易(仅按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指示下单)或基金备份授权交易(视同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所有权限)相关职责。乐某因上述任职知悉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在以上任职期内,乐某曾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使用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王某证券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及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与其任职的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成长先锋、上投中小盘等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合计5481.98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165.37万元。

     对此,上海监管局认为,乐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内,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从事相关趋同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5.37万元,并处以165.37万元罚款。目前,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记者查阅《基金法》相关规定,在第二十条第六项显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乐某本人或是前上投摩根基金经理乐琪,其上述违规行为在业内被称为“老鼠仓”,这也是业内一直不能触及的合规底线。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乐琪具有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2007年3月至2010年8月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0年8月后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在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担任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等三只基金。

     “老鼠仓”一直是基金公司治理上的顽疾和痛点。记者还了解到, 此次并非上投摩根基金出现的第一起“老鼠仓”事件。此前于2007年5月,基金经理唐建曾因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违规行为被调查,基金经理桂志强也曾因“老鼠仓”事件被处罚等。

     尽管市场“老鼠仓”事件频出,但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也日渐完善。

     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也是协会首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

     其中特别强调:“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深圳百仑基金投资总监胡超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近几年监管部门披露的案例来看,基金经理或其他核心人员对基金账户拥有完全的信息,甚至可以直接决定基金产品的投资过程,在利益诱惑下是有可能出现老鼠仓或者趋同交易的行为,但随着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是必然的。

     “由于老鼠仓或者趋同交易一般是基金公司核心人员的主观行为,隐蔽性较强,独立依靠基金公司内控实现规避此类行为的难度很大。因此,未来监管更多会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完善交易信息采集,加强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违法成本等方式,来尽可能的杜绝此类事情发生。”胡超进一步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