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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股权投
1:急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大部门:投资金融部,研究与发展部,基金运营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金融部主要是考量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获利性。研究与发展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实施等。基金运营部就是负责投放资金,与汇拢资金,管理投资者的资金以及盈利所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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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而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我国,虽然投资者们对私募基金给予了很大的希望,但私募基金市场还不够成熟,需要一个有力的监管办法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国家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应实行怎样的监管模式
我国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实现行业特点都不相同,决定了他们在资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运作方式、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别是因为这两类基金产生的社会风险方式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应该不同,所以说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历程:
第一阶段:多头管理。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内资私募基金来讲,主要是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其实在那个时点上,证监会真正更多监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阶段:统一监管。2012年,中央编办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从发改委变到了证监会。2013年,国办发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107号文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都归口到证监会管理。两个文件的发布改变了多头监管的情况,把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统一归口到中国证监会。
第三阶段,行政监管和自律规范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2014年1月,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的授权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下半年开始,协会出台了大量自律监管规定,包括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办法》,《内部控制指引》,《登记事项公告》)以及具体实施的法律意见书指引。证监会通过行政监管和协会自律规范将私募投资基金正式纳入了一种常规化的监管状态。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机构有哪些
监管主要是证监会,行业自律机构现在比较有权力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一切私募机构和产品,另外还有一个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前一阵跟中基协还因为PE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问题撕逼来着。
5:私募基金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公司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该规范,不能太随意;我们建议私募证券类可以取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类可以叫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淡然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也可以适用股权;
2.经营范围区分不同类型,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通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3.注册资本 建议最低1000万。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后期开展与众多合作机构对接业务,是对方需要的普遍要求。关于时候资本到位的问题,基金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要求,《指引》要求企业具备基本运营的营运资金。私募股权类,若需要发产品找托管机构,券商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收资本到位500万以上;私募证券类则普遍要求最低应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
4.高管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