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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处理

时间:2021-10-04 12:4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超额亏损的区别,什么时候是计提减值 什么时候入超额亏损

  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超额亏损和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不是一个事项,两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此时是要计提减值准备的,与被投资方是获利还是亏损没有直接关系。可能是该事务所审计时候,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迹象,是需要计提减值的,这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计提的话,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候,是以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冲减为零为限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冲减为零情况下,是不能再计提减值准备的,如果计提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负数,这是不合理的。
祝您学习愉快!

  请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超额亏损问题

  新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超额亏损,如果有构成对被投资企业长期应收款的,应相应减少长期应收款,否则在备查簿中登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投资收益 36(12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贷: 长期应收款 6
对方亏损120万,你要承担30%的损失,具体请参见中级或注会教材

  关于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股权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些权益法核算内容,移至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处理。在进行权益法调整之后,再按原方法进行合并抵销调整分录的编制。
由于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单独列示,转而由母公司、少数股东按规定分别承担,因此,顺着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分析得出上述正文的抵销分录的调整办法。
总之,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超额亏损”所导致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存在,通常情况下应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求助:长期股权投资全额损失的账务处理

  税务把一些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拿文去说话吧
超额亏损的确认,应以长投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至0为限,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抽资单位的损失,在账外备查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损失表现为股权处置损失,这种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即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形成的损失,是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损失,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损失。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财税[2009]57号》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财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对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区分股权处置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两种情形,应以2008年为时间界限,正确适用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财税[2009]57号以及国税函[2009]55号等文件对上述两种情形股权投资损失的当期扣除与结转扣除的不同规定,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进行纳税调整。
另:
损失要实际发生时才给予扣除,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不一定都可以扣除的.
查看一下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内容

  扩股的增资扩股合同范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
第二条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
股本总额为:XXX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认购股份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七条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认购股份数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X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二零零四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同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少买些,买些平衡型或混合型的,以后懂些再多买和买股票型的